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终端用户的增加,据网络资料反映,目前全国网民数已突破4亿大关。网络已介入社会生活各个层面,网络对特定事物的推动作用也越来越大。近几年来,随着网络作用的不断扩大,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利用网络炒作案件的现象呈逐渐增加的趋势,而其中一个新的动向,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亲友为达到特定目的,利用网络炒作干扰司法的现象应当引起各级法院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当事人及其亲友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利用网络炒作干扰司法的个案,在全国各地时有发生,据统计,仅笔者所在的法院,自2011年1月至2013年5月,就有5起。
网络炒作在审案件的基本特征
当事人及其亲友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利用网络炒作干扰司法的案件,其基本特征有以下五个:
一是该种炒作基本上发生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网络资料查询,该种炒作涉及的案件,绝大部分为刑事案件,极少数为民事等其它类案件。近三年来,笔者所在法院发生的5起当事人及其亲友利用网络炒作的在审案件均为刑事案件。
二是炒作方当事人利用网络炒作的目的均为希望法院按照其意图进行判决。当事人方对未决案件进行网络炒作,其目的有二个截然相反的取向:一个是被告人一方的炒作,其希望达到的目的是被告人被判无罪或轻判少赔。笔者法院遇到的5案中,有3案属于这种情况,占60%。二个是被害人一方或举报控告人一方的炒作,其希望达到的目的是对被告人重判、多赔。笔者法院遇到的5案中,有2案属于这种情况,占40%。
三是炒作方大多情绪偏激。他(她)们大多偏听偏信,固执己见,不能正确对待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认为只要在网上热炒,给法院施加压力,法院就会按照他们的意图进行判决,或者即使不能完全按他们的意见判决,在下判时也会充分考虑他们的意见。
四是当事人方对案件未决时的炒作给受案法院和承办法官最终正确处理案件带来的压力巨大。由于网络的固有特性和网民的特定思维倾向,一旦案件被放到网上炒作,就很容易成为对法院的攻击和法院司法的否定,舆论对法院公正司法的影响力越来越大,法官和法院面对网络热炒的案件,在最终处理时得十分谨慎和小心,其压力难以承受。
五是对法院司法的公信力有较大负面影响。无论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如何,这种对未决案件的网络炒作,都会较严重地损害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如果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与炒作方的心理期待基本一致,炒作方或网民就会认为没有网络的炒作、关注,案件的处理就不会达到这种效果;如果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与炒作方的心理期待不一致,炒作方或网民就往往会认为法院在枉法裁判或者裁判不公。
正确对待网络炒作在审案件的主要对策
针对当事人方利用网络炒作在审案件,企图借网络舆情干扰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公正司法案件时有发生的现状,各级法院及其广大法官和相关部门应当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避免不当干扰,确保公正司法。
一是要做到司法公开透明。当发现当事人方利用网络对正在审理过程中的案件进行炒作时,务必要求在依法做好正常司法公开工作的同时,充分利用可以利用的方法、措施,依法做好被炒作案件在网络公开的工作。在第一时间向媒体公布事实真相,正面引导网络舆论方向,抢占舆论先机。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廉洁司法监督员、当地新闻媒体和社会人员旁庭案件的公开审理,有条件的法院,还可以对案件的审理进行网上直播,切实做到让案件的审理在阳光下进行,接受社会各方的监督。
二是要做好炒作方当事人的沟通和释法教育工作。对在网络炒作在审案件的当事人一方,承办法官和法院要及时进行沟通,了解当事人的真实诉求,听取其意见,结合法律和政策,进行释法释疑。向炒作方当事人充分阐明“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的宪法原则,告知炒作方当事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只尊重事实、证据和法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企图利用网络炒作,借助网络舆论力量达到不法目的的意图是不可能实现的。对其在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即利用网络进行炒作,企图借网络力量干扰正常司法的行为给予恰当的批评教育。
三是要确保程序实体公正。程序公正是看得见的公正,是实体公正的重要保障。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追求的最终结果。法官和法院审理案件,无论当事人是否在网上进行炒作,都要切实做到程序和实体的双重公正,只有做到了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才真正实现了司法公正,网络炒作带给法院的负面效应才能真正消弥,法院司法的公信力才会提升。
四是要查处妨害诉讼行为。对不听解释、劝导、批评,一意孤行利用网络对正在审理过程中的案件进行恶意炒作,企图达到非法目的,严重干扰法院司法的当事人及其亲友,要严格按照相关诉讼法的规定,以妨害诉讼行为进行必要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