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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鼓法院受理系列金融债权执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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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少文  发布时间:2013-05-24 09:13:24 打印 字号: | |
  衡阳法院网讯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金融债权纠纷不断增多,5月23日,石鼓区法院受理39件金融债权纠纷执行案,涉案标的达10975079元,执行费159945元。

  2009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城北支行对被告李绍红等39位自然人、被告衡阳市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提起诉讼,诉称被告李绍红等39位因购买被告衡阳市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衡阳市石鼓区进步巷“时代华庭”,向银行贷款,被告衡阳市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要求法院判决39位被告承担还款义务,被告衡阳市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石鼓区法院受理了该系列借款合同纠纷案,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判决被告衡阳市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还款义务,赔偿利息。

  判决生效后,被告衡阳市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城北支行遂向石鼓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石鼓区法院表示,将加大执行力度,确保金融债权实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来源:石鼓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