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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案件审判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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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战营 王燕  发布时间:2013-05-27 15:58:34 打印 字号: | |

小额诉讼程序在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得到了体现,作为新的诉讼模式,实行的是一审终审,涉及的都是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近日,笔者在审判实践中碰到了这方面的案件,发现还是有一些问题值得商榷。

该案原告唐某与被告朱某相互认识。2012年春节前,朱某以揽工程项目需资金为由,向唐某借款5000元,并口头承诺春节后归还。唐某即把5000元现金交付给朱某,因是熟人且借期不长,唐某未要求朱某出具借条。2012年元宵节后,唐某向朱某催要借款,朱某搪塞不予还款,亦不肯写借据。双方为此发生争吵,经当地公安派出所民警协调,朱某于2012411向唐某出具4500元(因另一事扣除500元)的借条,注明同月20日归还。到期后,朱某不还款,唐某为此提起诉讼。本院以小额诉讼立案受理后,向朱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并通知朱某进行庭前调解。朱某先是同意调解,后又以双方口角中相互谩骂,唐某出言不逊损坏其名誉为由要求唐某赔礼道歉后才还款。唐某认为朱某纯属无理取闹赖账,双方调解未果。开庭时朱某无故不到庭。笔者现就新民诉生效后的法律规定和审判工作实践,以该案为切入点谈谈小额诉讼在审判实践中的问题。

一、本案适用程序的选择。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规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属于简易程序审理范围。本案朱某对欠唐某4500元借款的事实不持异议。朱某提出原告在双方争吵时唐某的言辞存在伤害其名声而拒绝还款的理由既无证据证明,亦与本案债务无直接必然联系,故本案争议的内容属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无事实和法律上的瑕疵和纰漏。然而朱某无故不到庭是否应由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审理,引起程序转换呢,这个问题有待探讨。缺席审理判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赋予人民法院的职权。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是疑难复杂案件,这是根据案情选择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的审理的主要区别,除法院无法向朱某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可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情形外。如果按传统的审判模式,被告缺席应按普通程序审理,一个事实清楚,定案证据确凿的小额纠纷,因朱某拒不到庭而转换普通程序审理,不利于节约审判资源、减轻当事人讼累、及时快捷保护债权方权益,故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无不当。

二、对小额诉讼中“争议不大”的理解与适用。关于小额诉讼的具体额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62条和湖南省高院(2012)第109号通知已作出了明确界定。但对该类纠纷“争议不大”的适用有不同的理解,有的认为不能通过调解结案的超出了“争议不大”的范围,有的则认为双方对立情绪明显,一方提出了其他不当要求且不愿偿款应视为“争议较大”。笔者对此不敢苟同,“争议”是针对个案事实而言。本案朱某对借款数额无异议,又无足以吞并或抵销本案债务的依据,显然朱某不愿还款的理由不能成立,只是借双方口角中言语上受到唐某的伤害而推卸偿债责任,即使朱某有证据证明其名誉受到某种伤害,亦是另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故与本案不相关联的争议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的争议程度范围。

三、小额诉讼纠纷案件判决书的制作程式。近年来,为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彰显司法的公平、公正。本院制定了民事裁判文书程式样本。突出点是当事人提交证据的综合排列,质证和审查认证意见综述以及说理论法裁判理由的提炼。小额诉讼纠纷案件的判决书制作是否纳入普通程序判决书制作程式规范,回答应该是否定的。因为该类案件的特点是法律关系明确,争议标的小,事实清楚,新民诉法将该类纠纷案件实行一审终审,目的在于简化程序,方便诉讼,让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尽快平息,合法权益得到及时快捷救济。故该类纠纷案件判决书的制作应严格按照若干规定第32条的规定执行。具体操作中应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被告承认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可省略本院审理查明部分和本院认为的说理部分,表述为:“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和请求本院予以确认。”依据(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和请求部分有争议的,在原告诉称后,可依序表达为:1、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写明无异议的事实和请求)没有异议,但认为(写明被告有异议的事实和请求);2、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3、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问题(写明有异议的事实和请求),本院查明……(写明对证据采纳或不予采纳的理由以及认定的事实)4、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理由和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文),判决如下:……。

(三)当事人的案件事实和请求争议较大的案件,可参照普通程序判决书的制作模式,但可省略当事人提交证据的综合排列,庭审质证和审查认证意见的综述,在审理查明原、被告客观发生的法律关系和行为及认定的事实后,概括表述: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写明认定证据的名称)和庭审陈述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缺席审理判决案件,在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部分后概括表述: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XX证据和庭审陈述证实,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认可原告主张的事实和请求,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和符合客观事实的陈述,本院予以确认。判决理由部分同前述。

四、小额诉讼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履行义务期限和庭审期间的确定:1、该类纠纷案件,在裁判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时应当适用相对应的实体法,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规定,即一审终审的法律依据;2、因诉讼标的小,判决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宜以判决文书生效之日起三至五日为限;3、凡能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的,在诉状副本送达当事人10日至15日内,应当组织调解或开庭审理,以实现小额纠纷依法及时快审快结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来源:雁峰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