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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鼓法院受理首例申请执行异地法院生效判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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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少文  发布时间:2013-05-29 09:14:50 打印 字号: | |

    衡阳法院网讯 日前,石鼓区法院受理北京中铁工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衡阳市长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合同纠纷案。该案是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石鼓法院受理的首例以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的执行案件。

  申请人北京中铁工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衡阳市长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合同纠纷案由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审理中,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主持当事人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并依法制作了民事调解书,案件生效后,被告衡阳市长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北京中铁工业有限公司得知,衡阳市长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衡阳石鼓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有可供执行财产,遂依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向衡阳石鼓区法院申请执行。

  收到强制执行申请书后,石鼓区人民法院重点审查了三个方面:第一,一审法院是否为同级人民法院,文书是否已经生效且被执行人是否逾期拒不履行义务;第二,一审法院是否已经受理申请人的执行申请,并通过电话向一审法院进行了核实;第三,被申请人在石鼓区法院辖区内是否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审查确认,北京中铁工业有限公司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石鼓法院迅速予以立案,切实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目前,此案在执行中。

来源:石鼓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