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全省都在使用 “数字法院系统”,衡阳两级法院在2013年1月1日前已将相关案件信息都录入了该系统。司法统计数据均可以由数字法院系统“司法统计”项目栏自动生成,但该系统在使用中始终普遍存在录入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随意更改等现象,导致司法统计报表数据与数字法院系统生成数据的误差率屡现不止,不能完全的达到无缝对接的目的。主要成因:
一、部分从事审判的人员及相关书记员责任心不强,工作被动。衡阳两级法院均于每月21日开始做司法统计报表,月统计期间的数据起止时间为上月21日至当月20日。但在实际工作中,部分登陆系统的人员责任心不强,操作不及时,等到司法统计员催促才想起已经结案的信息该报结了,这种被动录入信息的做法严重影响了报送信息的效率。
二、案件信息录入的准确性不高。部分责任人由于马虎填写与司法统计有关的案件信息,导致部分信息错漏,等到发现时又要求系统管理员更改。如及时发现更改尚可,但是在报表已经报出的情况下再修改,就会造成报送数据与实际数据不一致的状况。
三、案件信息录入不完整。在抽查的部分案件中,一些已结案件只有一些基本的结案信息,完整的裁判文书并没有导入系统。根据省院1-4月数字法院使用情况的通报,衡阳中院结案信息与文书的比例为89.35%,离100%的目标尚有一定差距。
针对上述现象,提出的如下几点建议:一是对于一些不能熟悉操作计算机进行网上报结的老审判人员,应多向年轻的审判人员及书记员学习计算机操作,年轻的审判人员及书记员应尽可能的及时予以帮助,以形成良好的办案氛围。二是各业务部门领导及审判人员作为数字法院系统实际应用的第一责任人,要强化管理,严格把好案件审批关和案件管理关,对于已结的案件应当尽快的在系统中报结。三是各业务部门对于案件信息登录不及时、不准确要求系统管理员更改的须向审管办提供相关证明,由部门领导签字并盖章。
实现案件信息准确、及时、完整录入,有效地推进数字法院系统应用进程,对提高办案质量与效率,必将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