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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申报贷款信息 银行侵犯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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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 肖文淑   发布时间:2013-05-30 11:08:12 打印 字号: | |
  【判决结果】   银行错误申报贷款信息,造成邓某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致使其个人信誉降低,侵害了邓某的名誉权。5月23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衡阳市某银行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邓某各项经济损失2000元。

  【案情回放】    2011年8月,衡阳市居民邓某欲与他人合资开办公司而向衡阳市某银行申请贷款,被该银行告知发现邓某因2007年欠该银行贷款1万元逾期未还而存在不良信用记录。邓某感到十分惊诧,因为其从未于2007年在该银行进行贷款,遂向中国人民银行查询个人信用记录,中国人民银行出具邓某个人信用报告显示,邓某确实存在上述不良信用记录。后经进一步审查,发现邓某2007年贷款记录系衡阳市某银行申报错误。邓某因未能及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公司出资义务造成违约,承担了违约责任。尔后,邓某以自己名誉权受侵犯为由,多次找衡阳市某银行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名誉权侵权诉讼。   常宁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某银行因申报错误造成原告邓某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损害了邓某的名誉权,应承担过错责任;但与邓某不能及时履行公司出资义务承担的违约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故对邓某因违约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被告向原告邓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邓某精神抚慰金8000元。某银行不服,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衡阳中院审理此案法官朱?认为,《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等,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朱?说,考虑到该案名誉侵权范围相对封闭,影响相对较小,在庭审中被上诉人邓某对其精神损害程度和财产损失亦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一审法院判决精神抚慰金8000元畸高,与侵权行为过错及损害程度不相适应,故酌情变更2000元为宜。  

  【温馨提示】   银行等与公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单位在工作中应加强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因工作失误造成侵犯公民民事权益事情发生;当事人在遇到上述情况后也应当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来源: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