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东县法院过水坪法庭法官在详细了解案情、受理案件后,立即与胡某和安徽保险公司取得了联系,充分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总结出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即损失确认的问题。其后再次告知颜某相关举证责任(起诉时已经告知一次),通知双方当事人在庭前进行证据交换。考虑到二被告均来自外省、路途遥远,不便在开庭前参加面对面的证据交换,便组织当事人通过传真传送、电话确认的方式进行证据的初步交换。
根据初步的证据交换以及与当事人意见的沟通,法官发现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及伤残鉴定结论都没有异议,该案的争议主要是医疗费多少的问题,争议点小,存在调解的空间。故在开庭当日正式开庭前,法官询问了原、被告的调解意愿,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对本案进行了庭前调解。针对争议焦点的医疗费问题,在保险公司提出异议后,法官对有关票据进行了认真审查、仔细核对,确认了颜某实际损失。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保险公司根据胡某购买的保险,依法赔偿颜某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共计8.2万元。当天下午,一直忧心忡忡的颜某终于收到保险公司的赔偿款后露出了笑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