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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减刑、假释制度发展的“五个转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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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贺要生  发布时间:2013-06-05 17:30:36 打印 字号: | |

一是实现了从无制度到有制度的转向。新中国成立后,1979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刑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该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减刑、假释制度,即犯罪分子如果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或应当减刑、假释。减刑、假释制度的设立,最大限度地减少了社会对立面,增强了社会和谐,有利于促进罪犯的改造,让罪犯看到了早日获得新生和重获自由的希望。

二是实现了从建立制度到健全制度的转向。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以后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减刑、假释制度规定都比较原则,审判实践中不便于操作。为了使全国有一个减刑、假释的统一尺度,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颁布了《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对减刑的起始时间、减刑幅度和假释的条件等都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又颁布了新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健全了全国的减刑、假释制度。

三是实现了从法官经验主义到证据裁判制度的转向。以前,法官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主要依靠法官的办案经验来裁定对罪犯减刑多长时间或是否假释,随意性较大。如今,法官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则要依据刑罚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奖惩得分登记、罪犯个体改造质量年等次和罪犯年度评比等次等作为依据。罪犯在服刑期间表现好坏,法官审阅以上证据就能一目了然,然后根据以上证据来裁定对罪犯是否减刑、减刑多长时间或是否假释,体现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

四是实现了从重实体、轻程序到程序与实体并重的转向。减刑、假释案件数量大,每个法院年审结减刑、假释案件数几千件不等,批次多,每个监狱年提请减刑、假释案件至少在三次以上。由于减刑、假释案件数量大,批次多,二十世纪末,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基本上都是书面审理,很少有开庭审理的。2009年,全国部分法院减刑、假释工作座谈会议后,全国各法院都建立了一支专门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法官队伍,对职务犯罪减刑、假释案件实行公开听证制度。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新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要求原为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故意杀人、抢劫、故意伤害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有组织犯罪案件中的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的减刑、假释案件,以及其他有重大影响或社会高度关注案件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等应当开庭审理。通过开庭审理让犯罪分子对自已能否获得减刑、假释.有理讲在法庭上,有证举在法庭上,实现了程序与实体并重的转向,提高了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透明度。

五是实现了从司、法“两轮驱动”到公、检、法、司“四轮驱动”的转向。最初,罪犯减刑、假释由刑罚执行机关提请,人民法院审理裁定,实行的是司、法“两轮驱动”。如今,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罪犯减刑、假释和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都要接受检察机关监督,罪犯被假释后在假释考验期内,实行社区 矫正前,由公安机关监管,实行社区矫正后,由司法行政机关实行司法矫正,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不遵守法律、不服从监管或重新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协助司法行政机关抓捕,实现了对犯罪分子减刑、假释由公、检、法、司“四轮驱动”的转向,体现了中国法治进程向前发展不可缺少的四位一体制度。

 

 

来源: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