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初肖某进入娃哈哈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肖某从事开叉车工作,劳动期限从2010年8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该公司自合同订立当月即开始为肖某交纳养老保险费直到2011年8月,但没有为肖某缴纳失业保险。2011年9月肖某因工作安排问题与该公司仓库主任发生争执,后该公司以肖某连续旷工三天、妨害正常生产、不服从正常工作安排或调动等事由向被上诉人下发了解劳动合同通知。肖某向衡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作出后,公司不服该裁决,遂诉至法院。衡阳中院受理后,承办法官耐心做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努力消除双方的对立情绪,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化干戈为玉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