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阳中院民三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有力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2010年3月王某应聘到福顺公司从事仓库主管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改公司也未为王某办理和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王某遂自行垫缴了医疗保险费用。2011年3月王某从公司离职,因最后一个月工资和社保等费用双方发生争执向衡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福顺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而提起诉讼。本案上诉至衡阳中院后,秉持劳动争议案件调解优先的办案方针,主审法官对双方采取背对背的调解方式,分别疏通双方的思想情绪,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福顺公司当庭支付王某12000元。本案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