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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合同起纠纷 精心调解促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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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龙娟  发布时间:2013-06-18 16:40:31 打印 字号: | |

近日,衡阳中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涉外商事纠纷,双方握手言和,维护了中方企业的合法权益。

2010年长宏公司与帝斯曼公司签订了一份锅炉采购合同,合同就采购事宜进行了明确约定,总价款为人民币770万元。合同履行过程中,帝斯曼公司以长宏公司迟延交付锅炉产品以及己生产完毕的锅炉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向长宏公司发出律师函正式通知长宏公司解除合同。长宏公司对此提出异议,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帝斯曼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帝斯曼公司提出反诉,请求法院确认与长宏公司的锅炉采购合同己合法解除,判令长宏公司返还帝斯曼公司己支付的货款及利息,并向帝斯曼公司支付违约金。衡阳中院受理后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向双方释明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着诚信、自愿的原则辨法析理,经过几轮激烈交锋,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由长宏公司一次性支付36万元人民币给帝斯曼公司。至此,一起涉外商事纠纷圆满结案。

 

                    

来源: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