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2013年,该院立案受理并执行计生非诉行政执行案件743件,通过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拘留等强制措施,共执结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670件。经调研,法院在审查计生非诉执行案件时,发现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证据调查有缺漏、瑕疵。如被处罚的行政相对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违法生育子女出生证明等证据没有收集或收集不全;仅有被处罚的行政相对人的当事人夫妻一方陈述或一方亲属的调查笔录,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且调查笔录内容过于简单,流于形式;个别案件甚至在当事人未承认违法生育事实的情况下,仅凭他人揣测的证言就认定行政相对人违法生育的事实。
二是处罚标准不统一。计生行政征收案件均由各乡镇自行对违法对象作出处罚决定,主要是以上年度当地人均纯收入为依据征收社会抚养费,但征收的倍数不一,作出的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使得被处罚的行政相对人的同种违法行为受到程度不同的行政处罚。这不仅有损计生行政机关的公信度,还增加了案件的执行难度。
三是未严格依照程序。如作出征收处罚决定前未实际告知或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相对人享有的申辩权和申请听证权;未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未按法律规定时限申请强制执行;送达文书程序不当,留置送达未记明拒签人身份或留置地点,未邀请其邻居、村干部或其他证人到场;由受送达人亲属代收的,未说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将处罚决定书等送交当地基层村组干部而未直接向当事人送达;或者仅将处罚决定书等张贴在当事人门上视为送达;甚至在当事人外出打工不在家,没有送达的情况下,直接在案卷中记录当事人拒绝签收。
该院建议:
一、严格管理计生行政执法工作。县以上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要强化对各乡镇办理计生行政征收案件的统一监督、指导和管理。重点加强对计生行政征收案件所作出决定书的审核和审批,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由该部门向法院申请,并负责联系协调执行中的其他事项。
二、确定统一的处罚标准。虽然《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规定较为弹性,但是在同一地区,由同一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大体相当,建议统一县域内各乡镇征收的标准,即确定各乡镇上年度人均纯收入的具体倍数。
三、强化对计生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着重法律法规培训,计生执法人员应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学习,明确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着重培养执法人员办案的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提高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的能力,并严格要求依程序执法,充分保障行政处罚相对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