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王某驾驶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的小型汽车与原告王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相撞,造成原告李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驾车未充分靠右行驶,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王某无证驾驶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经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52000元,其中的13000元已获新农合报销。后原告在与二被告协商赔偿事宜中,未就已获新农合报销的13000元医药费是否再由二被告赔偿达成一致,原告遂将二被告诉至法院。
【分歧】
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是:李某已获新农合报销的医疗费部分二被告应否再予以赔偿?
二被告认为:医疗费作为一种财产损失,数额是确定的,不能获双重补偿。故李某诉请赔偿已获新农合报销部分的医疗费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原告认为:其获新农合报销医疗费是基于保险合同关系,而要求王某及保险公司赔偿是基于王某的侵权行为,二者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并不冲突。故王某及保险公司还是要赔偿其已获新农合报销部分的医疗费。
【评析】
笔者的观点是已获新农合报销的医疗费侵权人仍应当予以赔偿。
首先,李某要求王某及保险公司依法赔偿其各项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李某因与王某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住院,由此产生各项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的规定,故李某对自己的损失,包括已获新农合报销部分的医疗费,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有权要求王某按责任比例赔偿。本案属侵权类案件,李某诉请王某及保险公司赔偿本案各项损失是基于王某的侵权行为所产生的赔偿请求权。而李某得以报销部分医疗费系基于保险合同关系,《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可见,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获得保险金后,同时可以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侵权之债与合同之债属不同法律关系,故李某由本案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是否已获新农合报销与本案无关,不能作为二被告减轻赔偿的理由。
其次,已获其他途径报销部分的医疗费不再获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虽规定了有关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及因受害人故意、第三人行为、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可以不承担责任情形,但李某的医疗费已获新农合报销并不属上述情形,故也不能作为减免王某及保险公司一方赔偿责任的理由。
最后,笔者在此给被侵权人提出一点小建议:为了避免争议,减少诉讼负担,被侵权人完全可以在侵权人承担了赔偿责任之后,再拿着医药费发票及用药清单等资料去新农合报销,这样只需调换一下报销跟获取赔偿的顺序,这个受争议的问题就不复存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