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曾因犯罪被判处缓刑,可该人并未从中吸取教训,在缓刑期间仍然死性不改,故伎重施,再行诈骗。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对这起诈骗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对被告人刘某撤销缓刑,合并新犯罪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被告人刘某2010年3月16日因诈骗被祁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2年4月30日,被告人刘某与唐某(已移交永州市公安局)、刘某某、王某(均在逃),合谋以“掉钱、捡钱、分钱、作证”的方式诈骗他人钱财。当天上午8时许四人乘坐由刘某某驾驶的湘M2AA19微型面包车窜至祁东县砖塘镇敬老院附近,遇雷某华在路上行走。按照事先分工,由被告人刘某和同案人王某先下车,在经过雷某华身边时,刘某故意将一捆钱掉在地上,紧随其后的王某则迅速上前捡起钱并示意雷某华等下一起分钱。被告人刘某假装返回寻钱时要求王某和雷某华一起作证、对账。刘某某和唐某则负责开车和望风。四人共骗得雷某华的三张银行卡和密码、现金五、六百元及一台诺基亚手机。事后被告人一伙从雷某华的银行卡上取走人民币8610.50元,其中被告人刘某分得赃款2000元。案发后,唐某已退还雷某华人民币10500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刘某与同案人一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刘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私财物不受侵犯,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