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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挂车发生交通事故 适用两份交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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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旷有明  发布时间:2013-07-02 10:45:35 打印 字号: | |
  2012年11月11日云南省砚平高速公路上,受害者刘某乘坐的重型仓栅式货车追尾了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造成受害者刘某当场死亡。经当地公安机关的交警大队认定,刘某乘坐的车辆未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负主要责任;半挂牵引车负次要责任。经查明,半挂牵引车挂靠在专门的运输公司,实际车主为牵引车(主车)和半挂车(挂车)均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因为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去年年底,刘某的亲属到祁东法院步云桥法庭起诉,要求各方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并要求保险公司在两份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就赔偿项目和金额基本达成一致意见,但争执焦点在于,交强险应该怎么赔偿。原告认为,这辆车子的牵引车和挂车分别投保了两份交强险,那么理赔两份交强险是情理之中的。保险公司则认为,这起事故属于追尾事故,刘某乘坐的车辆只是与后面的挂车发生碰撞接触,牵引车在交通事故中未与胡某和胡某的车辆接触,根据规定,他们只应该在挂车的一份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作为肇事车辆的组成部分,挂车的停摆位置仍受牵引车驾驶员的统一控制,牵引车和挂车连接在一起共同运行,发生交通事故时,应视为一体,是共同侵权造成原告损失。且牵引车、挂车分别构成两个保险合同的两个保险标的,故保险公司应在两份交强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法院遂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给付赔偿刘某一家220000元。
来源:祁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