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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漏水财物受损,管理义务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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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龙巍  发布时间:2013-07-08 16:16:25 打印 字号: | |

【判决结果】

因楼上水管未安装阀门,导致楼下漏水、财产受损,楼下住户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楼上住户及物业公司共同赔偿楼上住户的财产损失。

【案情回放】

法院查明,罗某系居住在衡阳市蒸湘区衡祁路某小区302房的业主,曾某夫妇系系该小区402房的业主,华湘物业公司系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200943日, 402房由开发商交付给曾某夫妇时已通水通电,进水管是一户一管,但进水管在室内部分未安装阀门或阻头,水表及进户前的进水总开关全部裸露在一楼,水表是智能水表,预存2吨水。曾某夫妇因尚未装修402房,故该房钥匙由其二人与华湘物业公司共同保管。

20101227,因402房的户外进水总开关被人误开,而室内水管没有阀门,导致该房漏水至302房罗某的主卧室,造成房内天花板、木地板、席梦思床及二个木质挂衣柜不同程度损坏。罗某随后向华湘物业公司反映,华湘物业公司对渗水问题进行抢修,并赔偿罗文平3000元。经评估,罗某财物损失为10 860元,罗某另支付评估费用2000元。

蒸湘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曾某夫妇实际占有某小区402房后,并未入住,该房钥匙由其二人与华湘物业公司共同保管,曾某夫妇及华湘物业公司均对该房负有管理义务。由于华湘物业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告知曾某夫妇水表内已预存2吨水、无需开卡即可使用,以及室内需安装控制阀门的事实,其对漏水事故存在过错,应承担70%的责任。曾某夫妇虽然未入住,但房屋已实际交付,其二人没有对房内水管安装控制阀门,未尽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对漏水事故亦存在过错,应承担30%责任。据此,蒸湘区法院判决曾某夫妇赔偿3984元,华湘物业公司赔偿5876元。曾某夫妇不服该判决,向衡阳中院提起上诉。

衡阳中院受理后,合议庭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通过耐心细致地释法析理,各方当事人达成以下调解协议:一、华湘物业管理公司赔偿某平9000元(含已给付的3000元),曾某夫妇赔偿罗某1000元,并当即付清。二、罗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因为开发商未按设计标准安装室内水管阀门或堵头,导致房屋漏水的侵权案件已屡见不鲜,房屋发生漏水事故后,对房屋负有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属于房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还可向开发商进行追偿。

【温馨提示】

在房屋交付后,买房人应及时对房屋的水、电等进行检查,以充分了解房屋的现状。物业公司对于户外水、电开关等应当妥善进行管理,以避免其他业主误操作造成损失。

 

来源: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