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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县法院执行局迎来28名住户的笑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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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文健强   发布时间:2013-07-19 10:18:54 打印 字号: | |

衡阳法院网讯 346774.2元,申请执行人盛健斌用颤抖的手激动地接过这笔执行款时,当初对法院工作不理解而多次上访的他,发自内心地笑了。

申请执行人盛建斌诉对方当事人衡阳县乡镇企业经营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判决确定被告衡阳县乡镇企业经营中心向原告盛建斌支付工程款250279.18元。判决生效后,衡阳县乡镇企业经营中心未履行任何义务,原告盛建斌向我院申请执行。200812月该院执行局受理该案后经查,被执行人衡阳县乡镇企业经营中心既无办公场地,又无人员上班,法定代表人周秀红去向不明,衡阳县乡镇企业经营中心是原衡阳县乡镇企业局申请设立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但衡阳县乡镇企业局在2005年元月就已经撤并到其主管部门衡阳县经济发展局。申请人盛建斌在2007年起诉时,因原衡阳县乡镇企业经营中心营业执照没有注销,致使该案在审理时确认在被告为衡阳县乡镇企业经营中心,而再在执行中追加衡阳县经济发展局为被执行人,加大执行难度。由于经营中心不复存在,原经办人周银广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其系间歇性精神病患者,无法执行。同时,集资建房户由于未能取得房、地两证,反映十分强烈,纷纷到有关部门上访、涉访。

面对执行的重重困难,该院向县政府和县政法委领导进行多次汇报,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蒋宏达高度重视并亲自协调。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讨论,同意按2003年的税收标准征税,县级留成部分实行先征后返。执行局通过户户走访的形式调查了解28户集资购房户的具体情况,做好28户户主的思想工作,协助办理房、地两证。同时了解到部分集资购房户尚有尾款未缴纳,对收回的尾欠款及税款返回项用于偿付衡阳县乡镇企业经营中心所欠盛建斌工程款。在上级领导的重视支持和相关部门积极配合下,各职能部门与法院执行局形成“执行联动”,为28户集资户办理好了房、地两证。申请人盛建斌也领到了原以为血本无归的一张张现金支票。

至此,这起拖欠工程款多年的执行积案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申请人盛建斌和28户户主露出了灿烂笑容,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来源:衡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