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老人在逛百货公司时不慎摔伤,百货公司是否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近日,雁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依法判决百货公司对阳大爷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共计31738.84元。
2012年6月1日14时左右,年过六旬的阳大爷独自前往某百货公司维修部取回维修的鞋子,遇上百货公司工作人员肖某某正在维修部旁边的小仓库拆货入库,拆货后的空纸箱临时堆放在墙壁边上。阳大爷进来时已看到靠墙壁的地上堆放着空纸箱,在取回维修的鞋子返回时,由于阳大爷疏忽大意没有注意到靠墙壁的空纸箱,加上转身过急,被靠墙堆放的纸箱绊倒。经诊断确诊为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并下尺桡关节脱位,左尺骨茎突撕脱骨折,左正中神经挫伤,并构成九级伤残。双方就赔偿事项协商未果,阳大爷将百货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金、精神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49665.4元,百货公司对此不予认同。百货公司认为,阳大爷在取鞋时工作人员已提醒“当心后面有货物”,可由于阳大爷不小心,还是被纸箱绊倒,从而造成左手骨折;阳大爷伤后百货公司尽到了救助义务,及时将阳大爷送往医院并垫付了全部医疗费用。
雁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百货公司工作人员在拆货入库时,将空纸箱靠墙壁堆放在过道边上,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顾客的通行,存在过错,应视为未在合理范围内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阳大爷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进入现场时就已看到靠墙堆放的纸箱,但由于自身疏忽大意,导致损害结果发生,可以减轻百货公司的赔偿责任。综合事件起因、经过及损害后果,遂作出如前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