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年底,家住珠晖区年界60岁的黄某,因为法律意识淡漠,见有利可图便收购了9只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猫头鹰,还未来得及销售就被森林公安发现,并依法逮捕。7月23日,此案在珠晖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黄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该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在衡阳市珠晖区租赁一门面,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事野兔、野猪肉的销售。2012年10月28日至30日期间,被告人黄某为牟取利益,在明知收购野生动物系违法行为的情况下,非法收购野生鸟类9只,被告人黄某将收购的野生鸟类装在塑料水果框内,欲以每只75元-85元不等的价格进行销售。
该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管理规定,明知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且情节严重。但被告人黄某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且对收购的野生动物未造成伤害,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做出上述判决。
此案的承办法官说,很多人都认为卖几只猫头鹰,每只赢利十余元是件小事,但是,作为国家重点保护的动物,其在维护生态平衡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是国家法律明确规定严禁收购、贩卖的,因一点小利而用自己的自由做赌注是十分不理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