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年轻女子与微信好友相约吃夜宵,怎奈好友此番别有目的,半夜顺走了其手提包。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盗窃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2013年5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和同案人彭某(在逃)与两被害人(通过微信与彭某相识)在夜市喝酒吃宵夜,四人喝酒直至凌晨2点20分左右。尔后四人同在某宾馆206开房睡觉。当日凌晨5时许,彭某把被告人张某叫醒,跟张某商量由其去偷两被害人的随身物品,被告人张某则负责去宾馆楼下发动摩托车接应,被告人张某表示同意。后被告人张某到楼下发动摩托车,等了五分钟左右,彭某把两被害人的二个手提包偷了出来。两人骑车到了一个小巷子里,对所偷物品进行了清点,所偷包内有二部手机、一枚黄金戒指、现金260余元及几张银行卡等物品。经鉴定,被盗钱物价值人民币3773元。案发后,被盗的二个手提包及包内的二部手机、被害人的身份证、银行卡等物被追回并发还给了两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与同案人一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决定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私财产不受侵犯,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