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婆婆遇小事失冷静,冲动之下毁坏他人财物,赔偿损失尚领刑时,方知悔之晚矣。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唐某犯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罪,判处管制六个月。
2011年9月2日14时许,被告人唐某与周某因小事发生纠纷进而引发打架,后被告人唐某以其被打伤为由,躺在周某家中,趁周某夫妇不在家之机,持扁担、铁锤等工具将周某家的铝合金门窗、电冰箱、洗衣机、电视机、碗、盆等物全部或部分砸烂,并在周某家睡了两天。经祁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周某家的财物损失价值人民币10102元。案发后,被告人唐某的亲属与被害人周某夫妇达成了和解协议,赔偿了其财物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其亲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私财物不受侵犯,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