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钱吸毒,刘某竟先后9次进入某大学盗取教学楼的铝合金。近日,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刘某盗窃一案,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2012年9月初,刘某因无钱吸毒,便携带起子(作案工具)来到某师范学院,见该院西校区初教楼无人,遂将该楼一教室的两扇铝合金窗页(价值300余元)取下,然后用起子将窗页上的铝合金卸下盗走。同年9月至11月,刘某还采取同样的手段,在该院初教楼,先后盗窃9次,共卸走18扇窗页(价值3300余元)的铝合金。
雁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闯空、拆卸等手段,秘密窃取公有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