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杨某等四人与常宁市某建筑工程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经一审判决,建筑公司向杨某等四人赔偿死亡补偿费等共计经济损失283125.38元,建筑公司不服,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2008年8月,杨某等四人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强制执行部分赔偿款后,由于被执行人建筑公司资不抵债,
常宁市法院对案件十分重视,该院执行人员先后数次上门做被执行人建筑公司的调解沟通工作,调查建筑公司财产,组成合议庭反复讨论研究执行方案。2011年12月,法院向常宁市人民政府改制办公室发出司法建议,请求协助法院执行。2012年12月,法院再次召集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建筑公司清算小组负责人协调会,从清算小组的经费中提取10000元赔偿款给申请人。2013年,本案恢复执行后,院党组书记、院长陈鸿煦亲自督办,要求执行局切实加大工作力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执行局长为案件承办人,将执行进展情况及时向常宁市委政法委领导汇报,争取大力支持,执行中邀请常宁市检察院干警一道做调解工作。通过反复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思想交流、阐法析理说服教育,终于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由被执行人建筑公司在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向申请人杨某等四人给付下差的赔偿款200000元而终结本案执行的和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