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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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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燕 高星宏  发布时间:2013-08-02 10:42:36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基层法院受理的各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几乎占了所有民事案件的半壁江山,且此类案件涉及关系复杂,社会矛盾尖锐,处理稍有不慎,便会造成当事人信访闹访,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雁峰区法院经过调研发现,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审理中仍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

一、赔偿标准有时难以界定

按城镇居民标准还是农村居民标准赔偿,这是每位在办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官必须面对和处理的问题,因为这二个标准差距至少是二倍,以何种标准判断往往决定案件的走向。在户籍不能作为确定当事人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的唯一标准的情况下,按何种标准赔偿,则需法官综合考虑。在办案过程中,经常会面临着进城务工人员或城乡结合部人员按何种标准赔偿问题,法律或司法解释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判断标准,唯一权威的是最高院有一个答复,即考虑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但如何对这二个标准进行判断,并无统一的标准。此外,在涉及一方当事人在外打工,无固定收入,计算误工费的工资标准时,往往有很大争议。特别是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双方约定工资标准与行业标准不一致时,按什么标准赔偿,意见并不统一。

二、各鉴定机构鉴定标准不统一

在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因对人身损害程度的认定,往往需借助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而不同机构间因选择的认定标准不同(现行主要的鉴定标准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往往使伤残程度及因果关系等出现较大的偏差,法院在专门性问题的如伤残等级,只能参考鉴定机构意见,导致当事人对出现不利于自己的鉴定结果要求重复鉴定。在赔偿纠纷案中先后就出现多份鉴定的情况下,法院对鉴定结果的选择认定也是一个问题。

三、矛盾化解难度大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给原告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打击一般较大,正因为原告方遭受了巨大的损失,所以其情绪也较激动,有些甚至提出一些不合理要求,导致审理案件的法官有时需花费大量的精力去稳定原告方情绪;而被告方作为责任方,在明知自己应承担的巨大责任时,往往拒绝配合法院工作,不主动到法院领取传票,甚至不到法院应诉开庭,采取消极的应对态度,使案件的处理更为艰难。同时,作为受害方,往往会很自然地将自己贴上弱势者的符号,因此只要自己的诉求未完全得到法院支持时,总表现出很冤枉,认为法院收受了对方的好处,对自己有不公正的对待,于是出现缠诉闹访的情况,以自己的不幸来引起不知情人的围观,达到干扰法院判决的目的。

对此,该院建议:

一、统一尺度,明确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有其自身的共性,这一共性主要表现在其争议焦点相对集中。法院在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要明确要求办案法官围绕争议焦点,针对争议项目,逐一查明案件事实。在制作裁判文书时,也统一文书格式,在文书中逐一对争议项目进行分析认定。对涉及案件实质赔偿数额问题,可考虑最高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统一标准来认定,并大体上统一赔偿尺度,尽量做到一个地区法院出的判决书,赔偿标准是统一的。

二、加强宣传,正确引导

人身损害赔偿案中,原告起诉的标的一般较大,但却有很大一部分并不在赔偿范围内,这不仅造成原告要多预交诉讼费用,也使原告本身产生不正确的诉讼预期,使案件的调解处理更为不便。因此在审理过程中,法官要适当向原告行使释明权,以便于案件的和谐处理。同时基层法院可以通过在巡回法庭,走访街道社区时,加强法律的宣传,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

三、多方互动,联动处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基础关系具有多样性,因此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要深入挖掘当事人间的关系,通过当事人之间的亲戚、朋友、单位、社区一起做当事人工作,争取使案件得到圆满的处理。

 

 

来源:雁峰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