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己的摩托车被盗后,采取故意将自己的摩托车停放在公共场所让别人去偷,抓到“偷车贼”再敲诈钱财。7月25日,常宁市法院以绑架罪判处被告人周甲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周乙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2年10月,被告人周甲在其摩托车被盗后,遂萌发了日后故意将自己的摩托车停放在公共场所,将钥匙插在车上让别人去偷,然后抓到“偷车贼”敲诈钱财的想法。为此,周甲购买了一辆男式两轮摩托车,并在车上安装了GPS卫星定位器,以便车子被人“偷走”后确定车子位置信息,又购买一辆男式两轮摩托车用来跟踪“被偷车辆”,并从网上购买了两副手铐、一根电棒,用来冒充公安人员抓“偷车贼”,并随后雇请被告人周乙为其驾驶摩托车伺机作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甲、周乙无视国家法律,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设置圈套采取暴力劫持他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均构成绑架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甲提出犯意,准备工具,直接实施了绑架行为,并实际勒索到财物,系主犯,被告人周乙是在被告人周甲的拉拢下参与犯罪,起辅助作用,系从犯。鉴于本案系情节较轻,其赃款被及时追回,两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故依法对被告人周甲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周乙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