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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泉乡之行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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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江玲  发布时间:2013-08-02 10:49:28 打印 字号: | |

一直以来我都认为,作为一名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仅需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原则即可,但经历了此次弥泉乡之行,我认识到法院工作人员在办案之际,考虑如何适用法律的同时也要充分尊重现实,只有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正义。

723,是我到常宁市法院报到工作的第八天,分管经济审判工作的院工会张主席带领民二庭办案人员一行人去弥泉乡办案。弥泉乡,群山环抱,云雾缭绕,溪水潺潺,在这蓝天、白云、青山、秀水的小山村里,民风淳朴,有着和谐的邻里关系和安宁的生活环境。

在与当事人交流过程中,张主席向当事人讲明了案件认定的事实及法律适用和处理原则及将要产生的法律后果。可是他们却丝毫不能接受将要面临的结果,只是一再的申明自己的诉求。院领导始终耐心地倾听了当事人的诉苦,从中也了解到当事人不能接受的缘由是担心案件依法判决后将会扰乱该乡的林业生产秩序,给其今后的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处于如此两难境地,就案件而言,该当事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就现实而言,虽然能解决这一个案件但因此可能会产生更多的纠纷与矛盾,显然,这并不是法院依法办案的初衷。

最初在我看来,这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直接适用法律作出判决。并不需要另外花太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分析和探究案件背后隐藏的现实及依法判决后可能带来的一系列影响。经过这次下乡,我深刻地认识到:法律具有滞后性、保守性,而现实是变化的、发展的;法律与现实的差异是那么的显然,而法律与现实的统一又是那么的必然。一方面我们不能为了迎合一方当事人的现实需求而随意地对法律所规制的社会关系重新进行利益衡量;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置当事人将来的生产生活发展于不顾而墨守成规。作为一名法官,既要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又要适应现实的发展,因而只能在两者中寻找能够架起天平的支点。

每一位扎根在基层法院工作的法官们,都在各自的岗位上默默无闻,兢兢业业的工作着,他们不辞辛苦,费尽心思,只为把每一个案件尽可能的做到皆大欢喜。经历这次下乡,对自己将来要从事的审判工作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要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律工作者,不仅需要扎实的法律理论知识,更需要不断的实践,只有在实践中才能不断的提高自己的能力。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一定加倍努力,做一名尽职尽责的人民法官。

 

来源:常宁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