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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司机超授权检车受伤 车主被判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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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文剑乃  发布时间:2013-08-02 10:52:02 打印 字号: | |

近日,祁东县法院民一庭审理了一起因车辆维修过程中受伤而引发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201211,被告彭某与被告彭某亮共同出资购买东风牌翻斗车,合伙从事河沙运输业务。同年7月,二被告聘请已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原告龙某为驾驶员,双方口头约定:除免费吃住外,二被告每月支付原告底薪为2000元,另按出勤天数加薪。20128168时左右,原告驾驶的车辆出现故障(高压油管漏油和气管漏气),被告彭某安排原告将车开至修理店维修。当天下午2时许,原告按被告彭某的指示将车开至修理店维修时,原告爬至车上检查气管,因一脚踩空而从车的大梁上跌落于地受伤。经核定,原告龙某的各项损失为108,893.3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二被告将共同购买的东风牌翻斗车交由原告驾驶,原告按照二被告的指示从事运输经营,获取劳务报酬,双方形成劳务关系。车辆出现故障后,原告按被告彭某的指示将车开至修理店维修,在维修过程中,原告爬至车上检查气管,其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与履行职务存在内在联系,应当认定为从事劳务活动。二被告未进行严格审查,聘请已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原告为其驾驶东风牌翻斗车,存在选任过错,且其作为接受劳务方对提供劳务方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而未尽之,故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二被告各自提供资金,合伙经营,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明知自己已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仍接受聘请为二被告提供劳务,且原告不注意自身安全,而导致自己在车上检查气管时,因一脚踩空而从车的大梁上跌落受伤,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故应减轻二被告的民事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由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5,336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负。

 

来源:祁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