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祁东县法院民一庭审理了一起因车辆维修过程中受伤而引发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二被告将共同购买的东风牌翻斗车交由原告驾驶,原告按照二被告的指示从事运输经营,获取劳务报酬,双方形成劳务关系。车辆出现故障后,原告按被告彭某的指示将车开至修理店维修,在维修过程中,原告爬至车上检查气管,其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与履行职务存在内在联系,应当认定为从事劳务活动。二被告未进行严格审查,聘请已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原告为其驾驶东风牌翻斗车,存在选任过错,且其作为接受劳务方对提供劳务方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而未尽之,故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二被告各自提供资金,合伙经营,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明知自己已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仍接受聘请为二被告提供劳务,且原告不注意自身安全,而导致自己在车上检查气管时,因一脚踩空而从车的大梁上跌落受伤,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故应减轻二被告的民事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由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5,336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