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祁东县法院民一庭审理了一起因非法行医而引发的健康权纠纷。
被告伍某既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也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祁东县城开展针灸治疗活动。原告彭某到被告处接受针灸治疗。在治疗过程中,针头折断,断端残留于原告左侧大腿中。原告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行手术取针。经核定,除被告已支付的医疗费和交通费外,原告彭某的其他各项经济损失为12,664.08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伍某既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也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针灸等诊疗活动,属非法行医行为,其对原告彭某造成的伤害结果,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去被告已赔付的医疗费和交通费外,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因伤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予支持。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伍某赔偿原告彭某各项损失12,664.0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