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趁人不备行抢夺 天网恢恢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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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曾芬芬  发布时间:2013-08-05 10:23:13 打印 字号: | |

   三十而立之年,刘某一念之差,公然在繁华街头抢夺他人财物,领刑之后方知悔已迟。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抢夺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刘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201312920时许,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主体身份无法查实)在县国土局地段趁被害人及其儿子不备,将被害人携带的包抢走,包内现金230元、一部黑色三星手机、一部白色LG手机、七张银行卡、三张火车票、一张身份证、一个钥匙等物品。经鉴定,三星手机价值人民币727元,白色LG手机价值人民币1072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一起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且系共同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同案犯没有到案,被告人刘某宜按一般共犯处理。为保障公私财物不受非法侵害,依法打击侵犯财产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祁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