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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赚毒资,两男子三盗服装店终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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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榕  发布时间:2013-08-07 09:07:58 打印 字号: | |

因无钱购买毒品,被告人王某、廖某竟合谋盗窃。近期,雁峰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廖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王某、廖某均系吸毒人员。20121121日下午,王某、廖某到某服装店,由廖某在店外“望风”,王某进入店内,趁店主赵某不备,从店内衣架上盗走黑色凯慕狮牌羽绒服1件,价值240元,由廖某销赃得款150元。

同年1128日上午、122日和3日下午,王某、廖某先后到各大服装店盗窃3次,盗得黑色猛世隆牌羽绒服1件、绿色跑步牌羽绒服1件、黄色海贝牌呢子上衣1件,价值599元。销赃得款450元。

同年124日中午,王某、廖某到某批发市场三楼,发现一包服装捆绑在楼梯转弯处的扶手栏杆上,二人见无人看管,将包(内有44条快活龙牌牛仔裤)抬出批发市场,租用三轮车转运到某路口时,被公安巡逻人员查获,当场缴获被盗服装已返还给被害人凌某。经鉴定,被盗牛仔裤价值2102元。综上,王某、廖某共同盗窃作案5次,盗得财物共价值2941元。

雁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顺手牵羊的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王某积极实施盗窃行为,起了主要作用,系本案的主犯。廖某在前4起盗窃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在第5起盗窃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王某、廖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并且盗窃的部分财物已被追缴返还给被害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雁峰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