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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转账出错误 不当得利应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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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文剑乃  发布时间:2013-08-09 09:22:26 打印 字号: | |
  近日,祁东县法院民一庭审结了一起因银行转账错误而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原告刘某之子戴某因与案外人梅某存在经济往来,要求原告刘某垫付174,214元,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案外人梅某。原告刘某在银行转账过程中,错误地将款项转入被告英某的银行账号。原告刘某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冻结了被告英某银行账号上的存款174,21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英某之间,本无经济往来,且互不认识,原告刘某受其子戴某之委托,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本应转账给案外人梅某的174,214元,错误地转入被告英某的银行账号上。双方之间构成不当得利关系,被告英某应当将所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原告。返还的不当利益,包括数量相等的人民币和由此产生的孳息。原告请求返还不当得利款174,214元,依法应予以支持。因该款并未转出或取出,已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由此产生的孳息是活期存款利息,被告英某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英某返还原告刘某人民币174,214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来源:祁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