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承包任何建设工程,却能多次以合伙参与承包工程为诱饵,骗取他人出资。同时,以合伙承包工程为幌子,编造谎言骗取招待费、预购建材及设备等巨额虚假费用。近日雁峰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诈骗行为,被告人王某被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同时继续追缴王某违法所得的31.6万元。
2010年1月,被告人王某提出与谢某一起承接建设工程。当月下旬,王某对谢某谎称某街道互助村要建几十栋商品房,他可以搞到二、三栋房屋的工程,已经与互助村的书记和村长签订了合同。然后,王某拿出自已伪造的互助村商品房二幢七层房屋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和60万元押金收条,骗取了谢某的信任。谢某遂答应出资合伙承包工程。同年9月,王某以疏通关系、采购建材及设备需要资金为由,多次骗取谢某现金,共计16万元。同年10月,王某又对谢某谎称其承包了某公园修建两千米围墙的建设工程,预算工程总造价52万元,需要交押金10万元,提出与谢某合伙承包该项工程,各交押金6万元和4万元,谢某表示同意,并于当月4日交给王某现金4万元。2011年1月至9月,王某采取同样方法,虚构某村私房建设项目,伪造该项目一栋十层房屋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继续欺骗谢某与其合伙承包建设工程,以跑关系送礼、预定建筑材料和设备为名,骗取谢某现金5.6万元。至同年7月案发时,王某一直未退款给谢某,所占有的25.6万元被其挥霍。
雁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承包建设工程项目的事实,诱骗他人合伙,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承包建设工程的事实,欺骗他人与其签订合同,骗取他人的合同押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还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鉴于王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已合同诈骗的事实,依法对这部分犯罪予以从轻处罚。该院依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如前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