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果曾说:“比天空更广阔的是人的胸怀。”然而,生活中一些人却锱铢必较,往往因为一点芝麻大的小事酿成腥风血雨。近日,雁峰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一粒纽扣引发的流血纠纷,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曾某在我市经营一家干洗店。2013年1月20日,曾某接收了顾客胡某送来干洗的一件羽绒衣,发现羽绒衣胸前纽扣处的皮制部位有破损,当面告诉了胡某。干洗后又发现羽绒服口袋边沿的皮制部位出现破损,曾某自已动手进行了修补。几天后,胡某取衣时对修补效果表示不满意,曾某答应找专业师傅进行修补。同年2月6日中午,当胡某再次来干洗店取衣时,曾某告诉他衣服还没有修补好,引起胡某的不满并提出赔偿一件新衣服的要求,双方在赔偿问题上意见不合争吵起来。下午2时许,曾某弟弟曾小某、胡某朋友万某闻讯来到干洗店,万某替胡建军帮忙说话,提出衣服洗坏了要按原价4千元全额赔偿,曾某不同意。曾小某对万某说不管你的事,要万某件出去,并动手去拉万某离开干洗店,二人相互拉扯起来。胡某、曾某见状上前帮忙,四人在相互拉扯中撞倒了店子里熨烫衣服的桌台。曾某见桌台被撞倒顿时非常生气,拿出一把修补衣服用的不锈钢工具刀,刺伤了胡某的左腹部。经鉴定,胡某左侧腹直肌断裂,小肠系膜裂伤并出血,其伤情属重伤,并构成九级伤残。曾某刺伤胡某后,当即与胡某一同来到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广场派出所接受处理,之后赔偿了胡某经济损失3.4万元。
雁峰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曾某因干洗衣服修补及赔偿问题与顾客发生纠纷,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结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曾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在得知伤情结论后又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属自首。案发后,曾某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有继续赔偿的意愿和行动,具有悔罪表现。鉴于本案系由民间纠纷引发,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可适当减轻被告人的责任。综合全案情节,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如前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