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民事案件中败诉却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且故意转移财产,因而被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今年2月份,金龙坪街道办事处与张某签订收购牲猪协议,且提前支付了价款。事后,张某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将已购买的大猪换成小猪和中猪,故金龙坪街道办事处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返还牲猪差价款6万元。雁峰区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支持了原告诉讼请求。张某不服,提出上诉,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在原告申请执行的过程中,张某故意转移财产,致使法院判决得不到履行。雁峰法院因此对张某实施司法拘留,但张某仍无悔改之意,继续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雁峰区检察院根据刑法有关规定,认为张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故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