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有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今却有借钱未遂竟行窃。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盗窃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2013年3月9日,被告人陈某因无钱吸毒,便到镇上邹某的早餐店里找邹某借钱。因当天赶集,邹某店内客人较多,被告人陈某便趁邹某在一楼招待客人之际,窜至邹某家的二楼,将邹某放于二楼卧室电视柜中用餐巾纸包着的3000元现金盗走。2013年3月11日17时许,县公安局民警在巡逻时发现被告人陈某行迹可疑,经检查发现其有过吸毒行为,同月11日,县公安局作出对被告人陈某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决定 。同年5月8日,被告人陈某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对来戒毒所向其讯问的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主动交待了其上述有关盗窃事实。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其妻子罗某知道了其盗窃一事,便主动将3000元现金返还给了被害人邹某,被害人邹某对被告人陈某的行为表示了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现被告人陈某的家属已主动返还其盗窃被害人的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善国有吸毒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私财产不受侵犯,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