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用多出那些冤枉钱,心里这块石头终于落地了。”出了法院大门,胡某长长地舒了一口气。
原来,胡某曾分别于2009年3月和11月两次向蒋某借款39000元。蒋某以胡某到期未还款为由,一纸诉至雁峰区人民法院。原告蒋某明知被告的居住地址已经变更而故意不告知法院,而被告早已退休,法院只能按照被告胡某身份证上的地址送达,却被退回。雁峰法院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了公告送达方式,由于被告胡某未出庭,法院依法缺席判决被告胡某偿还原告蒋某本金39000元,利息2376元。
该案在执行中冻结了胡某工资。胡某在后来取工资时才知道蒋某已经诉至法院,他提出自己分别于2009年5月5日偿还蒋某3000元,2009年8月23日偿还蒋某9000元,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明材料,但此时本案已经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胡某于是不断提出申诉,要求再审。雁峰法院立案庭在立案审查时,多次组织双方来法院进行听证,刚开始双方就已经偿还的部分款项各执一词,吵得不可开交。经过立案庭与双方分别谈话,分头做工作并开展了初步的调查,事情终于水落石出,蒋某承认了胡某已经偿还12000元的事实。双方在法官的组织下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胡某也同意支付蒋某44500元,但应扣除原来已经偿还的1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