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初,陈某将其在祁东县工商局家属区的套间房屋之木工装修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发给无相应资质的李某,李某随后又邀请谭某、刘某两人参与。期间,刘某在替陈某进行房屋装修时左手拇指不慎被电锯锯断,构成九级伤残,刘某一纸诉状将雇主陈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承担部分包括医疗费等在内的费用总计42,000元。
祁东法院审理后法院认为,原告刘某在共同承揽被告陈某房屋装修木工工程中,原告刘某作为承揽人之一,在从事承揽活动中因未注重自身安全而致自己受伤,其本人具有重大过错,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陈某未对承揽人有无相应装修资质进行审查,具有选任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照法律判处被告赔偿刘某损失的20%,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