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胡某某在申请人某公司从事打磨工作,被打磨机至伤,双方因为赔偿问题发生纠纷,2013年7月13日,申请人双方申请人民调解,调解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了调解协议,
受理申请后,石鼓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发出了(2013)石调确字第1号司法确认裁定书,确认双方调解协议有效。同时明确,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今年以来,石鼓区法院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使矛盾纠纷真正有效地化解在基层,大大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节省了司法资源,也缓解了法院的诉讼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