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宗责任田侵占案,原告责任田遭他人破坏,法院最终经过调查取证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十日内恢复责任田状。
家住湖南祁东县的周某花、周某华自家0.3亩秧丘田被同村村民吴某云非法侵占以作建房基地之用,多次运土倒入责任田内,期间周某花、周某华多次劝告并为此与吴某云发生争执。2012年6月29日,吴某云再次运土倒入原告责任田内,周某花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报警,当地派出所、国土所工作人员均要求吴某云停止倒土行为,但吴某云仍一意孤行,无奈,周某花、周某华将吴某云诉至法院。
祁东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所争执的责任田为两原告分得的责任田。被告擅自在责任天内倒土属违法行为,侵害了两原告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承担恢复原状民事责任,于法有据,予以支持,遂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倒入原告责任田内的土运出来,以恢复责任田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