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山法院对拒不接受社区矫正的罪犯赵某某作出裁定,依示撤销对罪犯赵某某宣告的缓刑,对其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
罪犯赵某某因犯挪用资金罪,2012年8月被衡山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由衡山县司法局对其进行社区矫正。赵某某入矫以来,一直未按规定到司法行政机关报到。2012年10月9日,衡山县司法局电话催促赵某某报到,赵某某答应在2012年11月1日前到该局报到,但事后没有理会。随后该局和法院多次电话联系催促其报到,但其所提供的电话已是空号。永和乡司法所多次到其户籍所在地均未找到赵某某,赵某某已脱管十一个余月。衡山县司法局故书面建议法院撤销对罪犯赵某某的缓刑。
衡山法院审理认为,罪犯赵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到司法行政机关报到与接受社区矫正,脱管十一个余月,情节严重。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