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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换土地 权益难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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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谭天梯 谭晓伊  发布时间:2013-08-30 08:45:13 打印 字号: | |

祁东县村民王某华与同村村民王某生私自将二人的林地与宅基地进行了置换,同村彭某民将烤烟房建在王某华置换得来的宅基地上,王某华以侵犯其宅基地使用权为由一纸诉状将彭某民告上法院,最终因置换土地未办理相关手续而败诉。

原告王某华与被告彭某民的房屋均与另一村民张某见原房屋相邻。张某见去世后,其房屋因年久失修而坍塌形成空地。201326日,张某见的养子王某生与原告成书面协议,用其养父张某见原房屋的宅基地换取原告王某生林地的使用权,但未办理宅基地审相关批手续。被告彭某民在张某见宅基地上靠近自己房屋的部分搭建了烤烟房。原告认为自已现已取得张某见原房屋的宅基地的使用权,被告彭某民建在该宅基地上的烤烟房侵犯了其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土地管理相关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应先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同意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经村委会审查同意后,由所在地国土资源中心所实地勘查,签具查勘意见和审核意见,再报乡镇(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和县人民政府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本案原告尚未获得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审批,未取得置换的宅基地使用权。原告未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现其以被告侵犯其宅基地使用权为由,要求被告拆除烤烟房,于法无据,故依法被驳回。

 

来源:祁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