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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艳遇”之名,行偷盗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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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燕  发布时间:2013-08-30 08:47:09 打印 字号: | |

一女子到宾馆附近制造“艳遇”机会,跟随他人到宾馆开房,暗地里却乘他人不备,偷拿他人钱财。近日,雁峰区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盗窃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袁某拘役四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二千元。

20127312150分许,被告人袁某在我市某宾馆前栋电梯间,遇见被害人沙某,便以提供服务为由跟随沙某来到1020房间。在房间内,因双方未谈成卖淫之事,袁某乘沙某不备之机,将沙某放在电视机柜上的一部苹果4代手机盗走,价值2590元,销赃得款600元。

雁峰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顺手牵羊的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归案后,被告人袁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雁峰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如前判决。

来源:雁峰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