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曾玉连等31位原告诉被告衡阳市大华社区管理委员会、湖南核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有效化解了一起群体性纠纷,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一、集资建房,解决职工福利
2003年,原核工业七一二矿经营陷入困境,被依法宣告破产。该矿原有职工4000多人,破产时,尚有在职职工1000多人。为切实解决职工的特殊困难,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同意职工异地安置到衡阳市,并特许职工“集资建房”。2004年,针对原七一二矿职工的异地安置和安置后的管理,衡阳市民政局批准成立了衡阳市大华社区管理委员会,履行社区机构的职能。2007年,被告衡阳市大华社区与曾某等31位原告签订了《异地安置集资建房交款合同》,约定了房屋面积、房屋价格、交款方式、交房时间及违约责任等。
二、交房迟延,引发群访群诉
建房过程中,衡阳市大华社区管理委员会原主任在管理方面出现一些问题,建房集资户就房屋建设问题多次去省、市等多个部门反映情况,导致社区前任主任因职务犯罪被刑事处罚。此事引发集资建房户对社区领导及工作的不信任、认为该集资房款并没有完全投入到建房上,房屋质量得不到保证。《异地安置集资建房交款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为
三、上下联动,合力化解矛盾
因该案的处理不仅关系到本案的原、被告,还涉及到存在类似情况的其他业主近1700户,珠晖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该案后高度重视,确立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结合的工作思路,避免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在审理过程中,考虑到案件的实际情况,珠晖区人民法院本着以调为先的原则,庭长、主管院长亲自找集资户代表及社区了解情况,耐心做解释工作,安抚原告情绪,分析案件复杂情况,争取求得原告理解。在调解未果后,珠晖区人民法院排除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对31个案件中的1个案子进行依法判决。原告上诉后,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真审查了案件事实,在组织调解未果后,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二审判决送达后,珠晖区人民法院加班加点将30份判决书在最短的时间内送达至原、被告。原告也由最初了不信任转变为理解和支持和感谢我们的工作。结案后,经电话随访,各原告反映良好,均为提起上诉,案件风险评估为无信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