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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朝公正裁决 数年积怨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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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文慧 唐建华   发布时间:2013-08-30 08:49:10 打印 字号: | |

近日,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曾玉连等31位原告诉被告衡阳市大华社区管理委员会、湖南核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有效化解了一起群体性纠纷,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一、集资建房,解决职工福利

2003年,原核工业七一二矿经营陷入困境,被依法宣告破产。该矿原有职工4000多人,破产时,尚有在职职工1000多人。为切实解决职工的特殊困难,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同意职工异地安置到衡阳市,并特许职工“集资建房”。2004年,针对原七一二矿职工的异地安置和安置后的管理,衡阳市民政局批准成立了衡阳市大华社区管理委员会,履行社区机构的职能。2007年,被告衡阳市大华社区与曾某等31位原告签订了《异地安置集资建房交款合同》,约定了房屋面积、房屋价格、交款方式、交房时间及违约责任等。

二、交房迟延,引发群访群诉

建房过程中,衡阳市大华社区管理委员会原主任在管理方面出现一些问题,建房集资户就房屋建设问题多次去省、市等多个部门反映情况,导致社区前任主任因职务犯罪被刑事处罚。此事引发集资建房户对社区领导及工作的不信任、认为该集资房款并没有完全投入到建房上,房屋质量得不到保证。《异地安置集资建房交款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为20081231但约定的期限届至,社区未按约定向集资户交付验收合格的房屋。集资户便认为社区本可以在约定期限内交房,但现在不能按约交房的原因,是因为社区领导工作不到位,导致房屋质量不合格,无法验收交房。自2009年起,集资户等代表因房屋质量问题及迟延交房所产生违约金问题,多次去核工业湖南矿冶局等省、市多个部门信访反映情况,其中在核工业湖南矿冶局,集资户代表、社区工作人员、矿冶局长相关工作人员僵持了十多个小时,后因局长身体原因熬不过集资户的逼迫,社区当场被迫出具了承诺一份:“约定违约的始点为200911,终点为安置房整体竣工验收交房之日,具体的违约事件待司法部门按协议裁定后,一并按每天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小区工程竣工后,社区委托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并准备了竣工验收报告提交给衡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请衡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验收,但集资建房户在未经有关部门验收的情况下,去多个部门反映情况,施加压力等采用多种办法阻碍鉴定中心工作人员现场进行鉴定,并且衡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也停止了对该工程的验收,导致房屋鉴定验收工作推后,验收合格交房时间一直后延。集资户不仅在工作上采取上述一些方式阻碍正常工作的进行,在生活中也采取一些将社区领导车轮胎放气等不当方式,妨碍社区工作人员正常生活。案件起诉至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后,由于此案涉及人数众多,金额较大,审理周期较长,导致原告不理解,并对法院的工作产生质疑,认为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受到了相关人员干扰。三十多位原告多次来院找领导反映情况,每次找庭长、主管院长时都情绪激动,用脚踢门。

三、上下联动,合力化解矛盾

因该案的处理不仅关系到本案的原、被告,还涉及到存在类似情况的其他业主近1700户,珠晖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该案后高度重视,确立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结合的工作思路,避免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在审理过程中,考虑到案件的实际情况,珠晖区人民法院本着以调为先的原则,庭长、主管院长亲自找集资户代表及社区了解情况,耐心做解释工作,安抚原告情绪,分析案件复杂情况,争取求得原告理解。在调解未果后,珠晖区人民法院排除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对31个案件中的1个案子进行依法判决。原告上诉后,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真审查了案件事实,在组织调解未果后,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二审判决送达后,珠晖区人民法院加班加点将30份判决书在最短的时间内送达至原、被告。原告也由最初了不信任转变为理解和支持和感谢我们的工作。结案后,经电话随访,各原告反映良好,均为提起上诉,案件风险评估为无信访风险。

 

来源: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