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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终结后是否还应制作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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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邹 琦  发布时间:2013-09-16 08:49:44 打印 字号: | |

案情:

20133月,河南某公司因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丢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向付款银行发出停止支付通知书,并按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报刊登了有关公示催告的公告。在公告期间,河南某公司意外找到了丢失的票据,向本院提出撤回公示催告程序的申请。本院接到申请以后,裁定终结了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争议焦点:

法院除了向支付银行送达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的裁定后,银行可否直接依据法院的裁定书,恢复对票据的支付,还是需要法院另行制作一份通知书,恢复对票据的支付。我国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法院公布的法律文书样式里也没有法律文书样式。对此,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既然法律有明确的规定,那么,自法院下达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裁定后,停止支付通知书便自然失效,法院无须再另行制作其他法律文书。银行可凭法院的裁定书直接按相关规定对票据进行审核支付。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5条,公示催告期间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迳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但就银行是否可以恢复对票据支付无具体规定。新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同样是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但后续操作中,银行的做法将不一样,权利人申报以后,银行将停止对票据的支付,而申请人撤回后,支付银行仍应按票据的相关规定进行支付。仅依新民诉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不足以明确银行将要如何操作,故法院需另行向支付银行制作一份通知书恢复对票据的支付。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支付银行因接到法院的停止支付通知书后,无法律文书恢复对该票据的支付,申请人尽管找到了票据,但仍然无法持票据要求银行支付,故需要法院另行再制作通知书,通知支付银行恢复对票据的支付。法院在制作通知书时,应在文书中写明,申请人撤回的理由,及法院对支付银行作出停止支付通知书的时间,案号,并要明确银行可按此通知恢复对票据的支付。因法律对此情形无明确规定,亦希望法律能对此予以明确,便于规范操作。

来源:雁峰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