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也是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因此,我国对烟草行业实行了专卖管理制度。在没有获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烟草经营,就是违法犯罪。然而,仍有一些不法之徒,为了谋取高额利润,铤而走险,未经许可贩卖烟草,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9月17日,蒸湘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经营案,被告人冯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2年4月1日,被告人冯某将21件共1050条白沙精品卷烟(价值75600元)从郴州市运至衡阳市石鼓区沿江北路附近曾某的香烟零售店,以每条72.7元的价格卖给曾某,获取赃款76335元;同年4月24日,被告人冯某将27件共1350条白沙精品卷烟(价值97200元)从郴州市运至曾某的香烟零售店,以每条73.2的价格卖给曾某,获取赃款98820元;同年5月13日晚,被告人冯某将30件共1500条白沙精品卷烟(价值108000元)从郴州市运至衡阳市区内,欲以每条73.6元的价格卖给曾某,被衡阳市烟草局执法人员在南华大学西门处查获。综上,被告人冯某从2012年4月份至5月份期间,趁衡阳市卷烟价格高于郴州市之机,先后3次从郴州市内大量收购卷烟,运输至衡阳市区内非法销售,从中非法牟取利益,涉案金额为283155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了非法经营罪。鉴于其第三次作案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