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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毒驾”引发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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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范明 吴慕君  发布时间:2013-09-29 09:48:01 打印 字号: | |

“男子何某在等红灯时竟然忍不住吸食K粉,当绿灯亮了,何某还舍不得起步,被交警在大洋百货前逮了个正着。据介绍,这是近几年来,我市交警部门查获的第一起毒驾。”  

——摘自《衡阳晚报》2013923A0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该驾驶员被判以行政拘留十日,处罚18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条例,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仍继续驾驶的,可拖车,罚款200元。目前,该男子因涉嫌毒驾被行政拘留。由于交警部门的及时发现,这位“瘾君子”没有因吸毒后驾驶机动车引发安全事故,但其行为埋下的隐患不得不发人警醒。

一项研究表明,酒后驾车比正常反应时间慢12%,而“毒驾”则比正常反应时间慢21%,其危害性可见一斑。自酒驾入刑后,“酒驾不开车”已成为一种社会共识,“毒驾”却在一定程度被遗忘,被忽视。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概率小。与酒驾相比,“毒驾”是一个小概率事件,是否吸毒难以从外貌特征和行为表现识别。二是认定难。吸毒检测仪器匮乏,查处难度大。三是有空白。交通处罚法规缺失,缺乏强有力的约束力,让“毒驾”有机可乘——如果“毒驾”不肇事,公安机关查处时只能按照禁毒法规定,以治安管理对吸毒行为进行处罚;倘若“毒驾”肇事,执法部门只能根据其伤亡程度以交通肇事罪量刑。“毒驾”比酒驾更危险,潜在的社会危险也更大一些,却没有及时被纳入社会治理体系,没有得到有力的惩戒,于是有人呼吁“毒驾也要入刑”、“纳入危险驾驶罪”……

今年11日起公安部新颁布实施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明确:“3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3年的,不得申请驾驶证;驾驶人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或者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的,要注销驾驶证。”这是国内相关法规中,首次对“毒驾”行为的处罚,做出明确的规定。

“毒驾入刑”也好,“危险驾驶罪”也罢,法律惩罚不是目的,而是社会治理的一种手段。通过惩罚进一步震慑和教育更多的人,来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引导公众形成一个良好的行为习惯,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有效地保护公民人身财产的安全,这才是制度设计追求目标。

 

来源:衡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