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渣江法庭受理一起离婚案件,60岁的刘某妻子
法庭受理后认为原、被告年龄较大,案件特殊。庭长何芳带领全庭干警深入当地了解到,1994年
法庭了解情况后,开庭当天,法庭要求黄某姐妹俩一起到庭参加调解,法庭向姐妹俩讲解《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具有权利义务关系的前提是他们之间具有抚养和教育的关系。黄某姐妹俩从十多岁到现在结婚生子期间,她们继父刘某对她们尽到抚养义务,虽然姐妹俩书没有念完就外出打工,以后也未共同生活,但已确立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在现实的生活中,只有在一起共同生活那短短几年也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才具有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发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关系。刘某给予了黄某姐妹俩生活上的照顾,故形成了抚养关系,刘某在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