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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贪腐犯罪之现状、成因及预防进路探析
——以近三年来30件典型贪腐个案为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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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蒋宪军  发布时间:2013-10-09 09:53:01 打印 字号: | |
  引言 面对反腐败这一世界性难题,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一直在不断探索反腐败的有效途径、积极开展腐败预防和惩处各种腐败行为,取得了历史性的成就。近十年以来,既坚决惩治腐败分子,又努力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惩防并举,逐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反腐倡廉之路。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进一步加强了反腐败力度。在习总书记“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的精神指导下,一大批“老虎”、“苍蝇”型贪官纷纷落马和受审,揭开了新一轮反腐败行动的序幕。为有效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笔者以2010年-2012年间全国30件典型贪腐案件为样本,对领导干部贪腐犯罪之现状、成因及预防进路做一个粗浅的探析。

     一、问题检视:领导干部贪腐犯罪不可忽视的现状

  笔者通过对2010年-2012年间30件典型贪腐案件 [i]资料的查阅分析,发现我国目前领导干部贪腐犯罪形势十分严峻,其犯罪特征、现状不容忽视:

一)贪腐犯罪中领导干部涉案比率高

据统计,我们发现,2010年-2012年间30件典型贪腐案件涉及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有27件,占90%,其他公职人员涉案的3件,只占10%。

二)“老虎”型贪官占贪腐犯罪领导干部的比率高

  在27件27名贪腐领导干部中有20名系正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占比列在74%以上,而且其中还不乏厅部级高官,“老虎”型贪官贪腐犯罪比率不能说不高。

三)领导干部贪腐犯罪涉案金额大

  领导干部贪腐犯罪的又一个特征是其涉案金额大。据统计的数据分析,27名领导干部贪腐犯罪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有21人,占涉案领导干部总人数的77.78%。而这21人中,涉案金额突破1000万元的有13人,占27人的48.15%,占21人的61.9%。如有“土地奶奶”之称的辽宁抚顺市国土资源局顺城分局原局长罗亚平,有“乡镇土皇帝”之称的北京顺义区李桥镇原镇长李丙春,其贪腐犯罪金额均高达3000余万元。

四)领导干部贪腐案件多涉工程建设与干部任免领域

  在2010年-2012年间30件典型贪腐案件的27名领导干部中,有11宗11人与贪腐者染指工程建设有关,占40.74%,有5宗5人与贪腐者滥用干部任免权、卖官受贿有关,占18.52%,两项合计比率接近60%。如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局原副局长肖明辉,竟在一起工程项目中与他人串通投标,一次性收取好处费达1611万余元,可谓触目惊心。而王先民、李荫奎等人,为捞好处,把干部任免权当做自己的私有权力,肆意妄为,卖官鬻爵,发挥得“林漓尽致”。

五)领导干部贪腐犯罪数罪并犯多

  笔者对2010年-2012年间30件典型贪腐案件进行归纳总结时发现,30件贪腐案件涉案被告人数为33人,其中一人犯一罪的只有10人,一人犯二罪以上数罪的却有23人。而且这23人中有19人为领导干部,领导干部犯数罪人数占犯数罪总人数的82.61%,占领导干部犯罪总人数的70.37%。如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原区长陈怀生一人竟犯有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串通投标五个罪,真可谓“五毒俱全”。

六)领导干部亲属涉案问题严重

  近三年中30件典型贪腐案件涉及的27名领导干部犯罪中,有5名领导干部的亲属参与共同犯罪。这种情况如果仅从数据比列来看似乎不高,只占18.52%,但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涉犯罪领导干部的家庭危害角度分析,其问题则十分严重。如广东省中山市原市长李启红,因其犯罪,导致其丈夫、弟弟、弟媳等数亲属陷入共同犯罪不能自拔,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原副厅长张国华、湘潭市原副市长朱少中、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原副主席刘志卓等夫唱妇随,共同贪腐,最终沦为罪人身陷囹圄,在给社会带来巨大危害的同时,给其家庭家族也带来了极其惨重的灾难。

七)部分贪腐犯罪领导干部生活作风堕落

  在2010年-2012年间30件典型贪腐犯罪案件中,明确查实涉案领导干部包养情妇情夫的就有3件,被举报涉嫌嫖娼的有数起。其中最为典型的当数甘肃宕昌县原县委书记王先民了,他在创下日均受贿过万元、日进斗金纪录的同时,还肆无忌弹地包养情妇,玩弄女性,生活作风堕落,最终因8个受骗的女人联名越级举报上访而东窗事发。而在这30件典型贪腐犯罪案件以外的领导干部犯罪案件中,涉嫌包养情妇、生活腐化堕落的则绝非屈指可数,如新近落马的高官刘铁男,也被传拥有八名情妇,且其最终落马也与其中一情妇通过越洋电话举报有关。

八)对领导干部贪腐犯罪的量刑不规范

  据统计,2010年-2012年间30件贪腐典型案件中,27名涉案领导干部的主刑量刑分别是判处死刑4人,其中1人被执行死刑,其他3人均系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适用率为14.81%,死刑实际执行率为3.7%;判处无期徒刑7人,占25.93%;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无期徒刑以下刑罚的14人,占51.85%;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2人,占7.4%。

  将前述27名涉案领导干部贪污、受贿数额及量刑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我国对贪污、受贿罪的主刑量刑标准稍加对照,我们发现,除极少数被判处死刑的以外,对其他人的量刑之间存在严重的不规范、不均衡问题。如宁夏专用通信局原局长吴省省、山西长治市人社局原副局长赵波贪腐犯罪数额均在10万至15万元之间,两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而江苏省海门市原副市长张永斌受贿428万才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云南省财政厅原副厅长、省金融办原主任肖晓鹏贪污577万、受贿17万余元,数罪并罚才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贪腐数额相差悬殊达数百万元,而量刑却几乎相当,这一问题不能不令人深思和反省刑罚的规范性、公平性和预防效果。

      二、寻根究底:领导干部贪腐犯罪不能不说的原因

  通过对2010年-2012年30件典型贪腐犯罪个案进行解剖分析,笔者发现导致领导干部贪腐犯罪的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三观扭曲,思想变质

  无论是纵观近三年来30件典型贪腐案件中27名领导干部进行贪腐犯罪的心路里程和根本原因,还是分析十八大以来陆续落马的“老虎”型贪官走上不归路的根源,在主观上无一不是扭曲了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毁了三观,思想严重变质。他(她)们官德失范,不能正确对待权力和功名利禄,视公权为私权、贪图金钱美色,肆意进行贪腐犯罪。如山西临汾市尧都区原区长陈怀生,在享乐主义、拜金主义思潮的冲击下,放松了思想改造,信念发生了动摇,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逐渐偏离,将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做自己敛财的工具,肆意妄为,直到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串通投标“五毒俱全”,终于沦为罪犯。

二)心态失衡,迷失方向

  有些人当上领导干部后,在开始的数年甚至很长一段时间都能勤勉敬业、坚守清廉。但随着自己的年龄增长、仕途空间缩少,感觉已到人生的“天花板”,升迁无望时,往往会感到心理不平衡,从而放弃自己长久以来坚守的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迷失正确的方向。于是便趁着自己仕途的黄昏时分,大肆贪污受贿,直至伸手被捉,从“天花板”跌落监狱。如云南省财政厅原副厅长、省政府金融办公室原主任肖晓鹏。从2003年开始至2008年,也就是退休之前的6年时间里,他对“官位”心理不平衡,在“再升”无望的情况下,利用手中的权力,能捞就捞,从千到万,大小通吃。终于2010年7月因贪污、受贿近600万元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

三)心存侥幸,自欺欺人

  少数领导干部心术不正,既想贪财又怕被捉,便挖空心思寻求对策,用一些看似隐秘的手段贪污受贿,心存侥幸,自欺欺人,企图逃避查处。未料到“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的金科玉律终将打破其侥幸心理。如江苏海门市原副市长张永斌,在其任海门市建设局局长、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权采取入干股受贿和主动借钱给他人收取远高于正常借款利息的方式,曲线收取他人贿赂两种方式大肆受贿420余万元,自以为做得天衣无缝,无人能够查获。最后东窗事发,被判重刑,落得个人财两空的结局。又如有“全国受贿次数‘冠军’”之称的河南封丘县原县长、县委书记李荫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卖官鬻爵,先后1575次非法收受各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县直局长共142人给予的钱财。他为了掩盖自己受贿上千万元的犯罪事实,而非常巧妙的利用一些公共场合把公开的或自己感觉易出事的六十多万元上缴“廉政账户”,以表“清廉”,企图瞒天过海,逃避打击,然而最终仍难逃恢恢法网,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四)权力集中,缺乏监督

  权力过于集中,缺乏有效监督,是领导干部走上贪腐犯罪道路的一个重要的客观原因。权力过于集中,主要体现在干部任免权、重大事项决策权、重大项目安排权和财政权等方面。在某些地方、某些单位,这些重要权力主要集中在一把手一人之手,对一把手的用权缺乏有效的监督,这样往往导致一把手搞“一言堂”,大肆贪污受贿。正如王先民自己供述所说“在宕昌,没有人能够监督我这个县委书记,纪检监察机关监督不了,本县检察机关监督不了,就是上级监督也存在不到位的情况” [ii]。正是这种大权独揽,缺乏有效监督的权力,才让李荫奎、王先民、胡青延、董永安、李丙春等人,一步一步走上贪腐犯罪的道路的。

五)机制不全,用人失察

  领导干部贪腐犯罪的另一个客观原因是用人机制不健全,用人失察。用什么人、怎样用人、用何种程序来考察候任人,目前虽然有基本的规章制度约束,但这些制度还不很健全,实际操作中还有很大的随意空间,容易滋生腐败。在2010年-2012年间30件典型贪腐案件的27名涉案领导干部中,就存在许多带病提拔、任人唯亲的现象。在27名贪腐领导干部中,在被查处时岗位前有贪腐犯罪事实的就有11人,所占比率达40.74%,即四成多的领导干部系被带病提拔。如安徽滁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张松坚,其在任滁州市南谯区常务副区长时就开始受贿,然而张不但未被查处,反而官运亨通,从副区长升区长,再升区委书记、明光市委书记,最后官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松坚一路升官一路受贿,在其任明光市委书记时竟疯狂卖官、大肆受贿。在接受审判时,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均拒不认罪,毫无悔罪表现,获“贪坚强”之称。

六)惩处不严,威慑乏力

  纵观我国十年反腐败之路,虽然制度不断完善、力度不断加强、效果不断明显,但腐败现象却层出不穷、愈演愈烈,反腐败形势日益严峻。究其原因虽有若干,但惩处不严,威慑乏力应当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客观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三 个方面:一是《刑法》规定过于僵化,不利于根据形势调整量刑幅度。我国现行刑法对贪污受贿的量刑幅度以固定的数额做为参照标准十分不科学;二是在控制死刑适用的同时,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期限过短、有期徒刑的最高控制刑期过低,对“老虎”型贪官缺乏足够的威慑力;三是对“老虎”型贪官和“苍蝇”型贪官的量刑失衡,不但引起公众不满,从某种程度上看,似乎有严打“苍蝇”鼓励“苍蝇”变“老虎”的嫌疑。如贪污或受贿10万元,只要没有减轻情节,对其量刑就是十年有期徒刑,而那些动辄贪污受贿数百万元的,对其量刑也往往在十年至十五年间。这种状况的结局不外二种,一是将贪腐犯罪扼杀在未然中,让人不愿贪不敢贪;二是一旦涉足贪腐,少贪不如多贪大贪。然而现实生活是严酷的,要从根本上独绝小贪过于理想,而小贪不断变成大贪以至成为“老虎”型贪官的却越来越多。这不能不令人深思我国现行刑法对贪腐犯罪的打击力度。

      三、防患未然:预防领导干部贪腐犯罪进路之探析

在反腐倡廉建设上,我们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面对国际国内新的形势,面对领导干部贪腐犯罪的严峻现状,我们仍然任重道远。结合前述我国领导干部贪腐犯罪现状及成因,笔者认为应着重从以下四个方面采取措施,预防领导干部贪腐犯罪的发生:

一)强教育重修养 提升领导干部素质

  内因决定外因,一个领导干部是否会走上贪腐犯罪道路,起决定作用的还是其自身素质。自身素质高、修养好,即使手握重权、即使缺乏监督,其也能洁身自好,做到一心为民,两袖清风。否则,难免会禁不住钱色诱惑,守不住清廉底线,最终陷入贪欲的泥潭而不能自拔。因此,预防领导干部贪腐犯罪最关键的就是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注重领导干部的修养,全面提升领导干部的素质。一是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三观教育,树立领导干部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以及由此而衍生的金钱观、权力观等。通过这方面的教育,让领导干部铭记权为民所赋、利为民所谋,牢记党的宗旨,正确对待和使用手中的权力,正确对待进退留转;二是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廉政教育。要通过廉政纪律教育、廉政文化教育、正反廉政形象教育等措施,全面加强领导干部的廉政意识、廉政自律能力;三是领导干部要注重修养。领导干部要加强党性修养,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品位和精神境界,要树立良好的道德修养,不断提高官德、人德、私德,做到以德服人、以德为鉴。

二)明权力重程序 提高权力配运透明度

  预防领导干部贪腐犯罪的一个最重要的措施是科学分解、配置权力,规范权力运行。首先要明确各级领导干部的具体权力,坚决杜绝领导干部个人独揽人事任免权、项目工程建设决策权、财政支付决策权;其次要规定领导干部权力行使的程序,约束领导干部各项权力的行使必须依照既定的程序运行;最后要增强领导干部权力配置和运行的透明度。即要采取一定的措施向社会公开各级领导干部的具体权力范围和运行权力的方法、程序,充分发挥阳光防腐剂的作用。

三)严监督强制约 约束领导干部用权

  要建立健全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领导干部权力的监督和制约。首先要有监督机制。即要有监督机构和监督制度,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目前来看,监督机构已基本形成,如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人大等,监督制度也初具规模。但无论是监督机构还是监督制度,都还不十分完善,特别是对权力配置和权力运行的监督尚很不到位,从而给不法之徒留下了利用行使权力之机进行贪腐的空间和时间。这种监督机制不能仅仅侧重于接受对领导干部贪腐犯罪的举报和查处,更应侧重于在权力运行过程中的跟踪监督,通过及时的跟踪监督,让权力运行达到高效、廉洁的目的;其次要明确监督重点。要把监督重点放在最容易滋生腐败的干部任免、项目工程建设、财政支付等方面;最后要有具体的监督措施。监督不能泛泛而谈,而应有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通过这些措施实现权力运行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如加大对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的经济审计力度,加大对干部违纪违法责任倒查力度,尽快全面推行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公示制度等等。

四)严惩治重威慑 惩治贪腐须用重典

  预防领导干部贪腐犯罪,须标本兼治,打防并举。在做好教育和机制建设、监督等治本之举的同时,对执迷不悟、贪婪成性的腐败分子,必须采取从严惩治的对策,通过从严从重惩处贪腐犯罪分子这一治标之举来震慑和预防新的领导干部贪腐犯罪的发生。在此,我们首先要革除刑法对打击贪腐犯罪量刑设计的弊端和不合理性。取消刑法关于贪污受贿具体数额与量刑幅度挂钩的规定,以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情节较轻、严重、特别严重等模糊性字眼代替数额幅度标准,授权司法部门根据经济发展和贪腐犯罪形势做出司法解释,确定一定时期贪腐犯罪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标准。在限制死刑适用的同时,加大生刑的惩罚力度,即延长有期徒刑的最高期限,限制死缓和无期徒刑的减刑、假释条件和实际执行刑期。特别是延长现行有期徒刑的刑期,增加量刑幅度和空间,有利于同时形成对“老虎”型、“苍蝇”型贪官的震慑力度。其次要对贪腐犯罪进行均衡量刑。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完善量刑指导意见,将对贪污受贿等贪腐犯罪的量刑纳入均衡量刑指导意见中,以实现在全国范围内对以贪污受贿为主的贪腐犯罪量刑的均衡和公平,坚决杜绝量刑的畸轻畸重、量刑失衡现象,避免对“苍蝇”型小贪打击过重,对“老虎”型大贪惩罚过轻的不均衡现象继续发生。

        结   语

  总而言之,反腐倡廉必须常抓不懈。在反对领导干部贪腐问题上,我们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要不断完善制度,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领导干部贪腐犯罪的发生。
来源:祁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