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岁的周某与曹某有过节,在因盗窃被抓后,竟然捏造与曹某共同盗窃的事实,致使公安机关刑拘曹某。近日,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诬告陷害案件,依法判处被告周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与前罪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五个月、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3年2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周某因盗窃麦科特牌摩托车被耒阳市公安局抓获,其因与曹某有过节,为达到报复曹某的目的,便捏造与曹某共同盗窃该摩托车的事实。2013年3月3日,耒阳市公安局将曹某列为刑拘逃犯,2013年4月13日曹某被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抓获后被刑事拘留。曹某到案后一直否认参与该案,之后耒阳市公安局又多次讯问被告人周某,被告人周某才供述曹某确实未参与该案。2013年5月24日,耒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曹某作出不批捕决定,曹某被耒阳市公安局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被告人周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周某在侦查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法庭审理时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