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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家庭暴力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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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易晖  发布时间:2013-10-10 11:35:51 打印 字号: | |

近期,蒸湘区法院通过对近几年审理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进行调查统计,发现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家庭暴力的发生率较高。据统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以家庭暴力作为离婚起诉理由的占8.5%,审理中查明婚姻家庭存在暴力现象的占47%。受害者九成都是女性,绝大多数女性被施暴后受传统思想的束缚,自我保护意识薄弱。在审判中对如何判断家庭暴力的标准,审判人员意见分歧,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是否构成家庭暴力,应当以行为是否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为依据,没有伤害后果,难以认定暴力的程度,无法认定有家庭暴力存在。是为结果标准。第二种观点认为,如果行为人有多次故意殴打家庭成员的行为,即使没有造成伤害后果,也应当认定为家庭暴力。是为情节标准。第三种观点认为,只要被告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就应当认定被告的行为属于家庭暴力。是为刑事标准。第四种观点认为,家庭暴力是伤害对方的一种力量,只要被告实施了足以伤害对方的行为,就应当认定被告的行为属于家庭暴力。是为行为标准。第五种观点认为,对于被告的行为是否认定为家庭暴力,不能简单地仅以被告的行为后果或情节为依据,也不能仅以是否构成犯罪或是否足以导致伤害后果为依据,而应当从被告行为的主、客观等全部因素予以综合考虑。是为综合标准。

司法实践中对认定家庭暴力存在的分歧,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们审视家庭暴力问题的不同角度,就认识的根源而言,很大程度上局限于法律对家庭暴力的界定和司法实践中对家庭暴力的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家庭暴力行为给出的定义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根据这一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对家庭暴力作如下理解:

1.家庭暴力的主体是家庭成员。家庭成员是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内的亲属,一般应具有亲属关系和共同生活两个特征。在我国婚姻法中,该家庭暴力狭义的讲仅指夫妻之间的家庭暴力。从我国的社会角度去看的话,广义的包括了父母子女关系、夫妻关系等。不仅仅是指依靠婚姻和血缘维系的亲属关系,还包括依法律关系形成的亲属关系,如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继兄弟姐妹关系等。

2.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在主观上具有故意。实践证明,家庭暴力具有手段的多样性,行为的隐蔽性,情节的恶劣性,后果的严重性,时间的连续性,这些特点决定了家庭暴力仅以故意为条件。体现了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家庭成员人身权利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3.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在客观上实施了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并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首先,家庭暴力是行为人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即家庭暴力具有类似于刑法中故意伤害罪等结果犯的特点,没有一定的伤害后果,不能认定为家庭暴力。其次,家庭暴力造成的家庭成员的伤害后果,包括人身和人的自由受到的侵害以及精神上的伤害。

4.家庭暴力侵害的客体是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具体为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和人身权,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健康权是为自然人享有保持生理机能正常及其健康状况不受侵犯的权利。人身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与其人身紧密联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家庭暴力不仅对受害人造成生理上和精神上的侵害,从另一个角度看,是一种对家庭中弱势群体人权的严重侵犯。因而对家庭暴力的研究,不能仅停留在对受害人的关怀,应尽快建立起道德、法律、社会、爱心等各层面的社会支持体系,缓解家庭暴力现象的蔓延。

来源:蒸湘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